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歌法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
第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 |
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 |
第四條 | 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 |
一、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 |
二、 |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 |
三、 | 憲法宣誓儀式; | |
四、 | 升國旗儀式; | |
五、 | 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 |
六、 | 國家公祭儀式; | |
七、 | 重大外交活動; | |
八、 | 重大體育賽事; | |
九、 | 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 |
第五條 |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 |
第六條 |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 |
第七條 |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 |
第八條 |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 背景音樂等。 | |
第九條 | 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外交部規定。 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 |
第十條 | 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國歌標準 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 國際組織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供外交活動中使用。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賽會主 辦方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 際體育賽會使用。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 部門組織審定、錄製,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 |
第十一條 | 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 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 |
第十二條 |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 | |
第十四條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 |
第十五條 |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 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第十六條 | 第十六條 本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資料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歌條例》 部分截錄
鑑於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2) 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並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及
(3) 現須制定條例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
國旗 (national flag) 的涵義與《國旗及國徽條例》(1997年第116號)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國歌 (national anthem)指《義勇軍進行曲》,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奏唱國歌
1. 奏唱的標準
國歌須以符合其尊嚴的方式奏唱。
2. 奏唱的禮儀
(1) 本條就奏唱國歌的場合而適用。
(2) 奏唱國歌時,參與或出席有關場合的人當守的禮儀是
(a) 肅立和舉止莊重;及
(b) 並無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3. 須奏唱國歌的場合
1. 以下宣誓儀式
(a)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16A條作出行政長官的誓言的宣誓儀式;
(b) 根據該條例第16B條作出主要官員的誓言的宣誓儀式;
(c) 根據該條例第17條作出司法誓言的宣誓儀式;
(d) 根據該條例第18條作出盡職誓言及行政會議誓言的宣誓儀式;或
(e) 根據該條例第19條作出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
2. 升國旗儀式,包括
(a) 特區政府舉辦的金紫荊廣場升旗儀式;
(b)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升旗儀式;及
(c)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升旗儀式
3.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國慶酒會
4.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慶祝酒會
5. 特區政府舉辦的“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儀式
6. 特區政府舉辦的“為保衞香港而捐軀之人士”紀念儀式
7. 特區政府舉辦的“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紀念儀式
8. 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
9. 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4. 保護國歌
不當使用國歌的罪行
(1)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均不得用於
(a) 商標或商業廣告;
(b) 私人喪事活動;或
(c) 根據第(5)款訂明的場合、場所或目的。
(2)國歌不得用作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
(3)任何人如沒有合理辯解,而在違反第(1)或(2)款的情況下使用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即屬犯罪。
(4)任何人犯第(3)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
(a) 如屬違反第(1)(a)款的情況 – 可處第5級罰款;或
(b) 如屬其他情況 – 可處第2級罰款。
(5)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為施行第(1)(c)款,訂明場合、場所或目的。
(6)在本條中
公眾場所指公眾或部分公眾(在繳費或無須繳費的情況下)可不時進入或獲准不時進入的場所。
侮辱行為的罪行
(1)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
(a) 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
(b) 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
即屬犯罪。
(2)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
(3)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
(a) 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或
(b) 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
即屬犯罪。
(4)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即屬犯罪。
(5)除第(3)或(4)款所規定者外,任何人不會因發布
(a) 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
(b) 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或
(c) 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6)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7)就本條所訂罪行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只可於以下時限前(以較早者為準)展開
(a)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屆滿時;
(b)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屆滿時。
(8)在本條中
侮辱就國歌而言,指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發布包括
(a) 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話、書寫、印刷、展示通告、廣播、於屏幕放映及播放紀錄帶或其他經記錄的材料;及
(b) 向公眾分發、傳布或提供。
資料連結 : 律政司法律草擬科法例編訂及發布組 – 電子版香港法例 – 文件 A405 《國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歌
在新中國建立前夕,政協開會商討國歌。著名畫家徐悲鴻和著名建築學家梁思成委員力薦以《義勇軍進行曲》作為國歌。毛澤東、周恩來當即表示支持他們的意 見。但有人認為新中國就要成立了,而此歌的歌詞中「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已經過時了,主張改詞。周恩來發言,提醒大家要居安思危,安不忘危,留下這 句話,讓我們耳邊警鐘長鳴。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
《義勇軍進行曲》誕生於一九三五年,由劇作家田漢作詞和中國新音樂運動的創始人聶耳譜曲。這首歌原為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歌。影片《風雲兒女》描寫 的是「九一八」之後,日本帝國主義侵佔了中國的東北三省,中華民族處於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在國民黨反動統治下,一些知識分子從苦悶、徬徨中勇敢走向抗日 前線。田漢在寫完這部電影故事以後,便遭反對派逮捕,主題歌詞是寫在一張香煙的錫箔襯紙上。聶耳主動拿去歌詞,在他去日本前完成歌譜初稿,到日本後不久, 把歌譜全部完成寄回。歌曲隨電影的放映,更由於救亡運動的開展,流傳於全國每一個角落,被稱為中華民族解放的號角。 文化大革命中,由於田漢被打倒,歌詞被禁,國歌只能由樂隊演奏。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透過了《義勇軍進行曲》新詞。改定 國歌歌詞後,各方面對此一直有不同意見,要求恢複國歌原來的歌詞。直到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透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歌的決議,撤銷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的新詞,恢復田漢作詞、聶耳譜曲的《義勇軍進行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歌 - 歌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 歌詞
義勇軍進行
作詞:田漢
作曲: 聶耳
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把我們的血肉,築成我們新的長城!
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
每個人被迫著發出最後的吼聲, 起來!起來!起來!
我們萬眾一心, 冒著敵人的炮火前進,
冒著敵人的炮火前進!前進!前進!進!
資料連結 : 歌詞與鋼琴譜
資料連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歌》標準曲譜及官方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