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降半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關於降半旗作了如下規定:
  • 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 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 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 定。
  •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 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 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二、關於降半旗時國歌演奏方案說明:

  • 首先按照正常升國旗的方法奏國歌、升國旗,當國旗升到旗杆頂後,音樂停止; 然後指揮員發出「降半旗」口令,國旗在靜默中徐徐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 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半旗儀式完畢。